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机关效能,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和防范虚报冒领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明人[2006]2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 1.对公务员请长假离岗创业人员的处理 按照我县明委发[2001]17号、[2002]12号、[2004]3号和县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批准离岗创业的公务员,请假离岗不论是否期满,一律于本文下发后1个月内回原单位上班,由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逾期未回原单位上班的,应办理辞职手续或符合提前退休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不办理辞职或提前退休的,按辞退处理。今后不再批准公务员请长假离岗创业。 2.对机关事业单位非公务员请长假离岗创业人员的处理 按照有关文件批准离岗创业的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请假期在3年以内,期满回原单位上班的,由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期满超过15日未返原单位上班和请长假累积3年以上的,应办理辞职手续或将人事关系转入政府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不办理辞职手续的,按辞退处理。 3.对未办理请假手续又不在单位上班人员的处理 对未经干部管理权限部门批准且未办理请假手续又没有在单位上班的人员,限于本文下发后15日内回原单位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连续超过15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予以辞退。旷工期间停发工资。今后凡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单位自行办理请长假的一律按违规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4.对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处理 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以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等形式创办、领办民营、私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兼有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经营者(指企业职工、个体私营业主)的双重身份。如有以上情况者,限于本文下发后1个月内纠正,逾期不纠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 5.对出国(境)人员的处理 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保留公职一年后未回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在职人员因私事短期出国(境)申请事假,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台的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如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6个月,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在职人员因私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未归的,超期6个月以内按停薪留职处理,超过6个月按旷工处理,由单位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6.对离岗学习人员的处理 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期满后应立即回原单位工作。党群机关工作人员非经组织选派,事业单位未经单位批准并签订合同的,一律不得离岗学习。未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在职人员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学习期间的有关待遇按闽人发[2006]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7.对病事假人员的处理 ⑴因病请假人员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期销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发放仍按国务院国发[1981]52号和国家人事部国人工[1981]65号文件规定执行,病假期间津补贴待遇按明人[2000]140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的人员,要在本文下发后1个月内纠正。对身患绝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应当办理退休或退职;对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有3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可以在家养病,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适当予以困难补助。 ⑵工作人员确因私事需要处理,可按干部管理权限临时报请事假并按期销假,但一年度事假期限一般掌握在8日以内,最长不超过2个月。事假超过8日以上、2个月以内的,事假期间停发工资;超过2个月以上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⑶工作人员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8.对旷工人员的处理 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由单位予以辞退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日,已实行聘用制管理改革的事业单位由单位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处理,尚未开展聘用制改革的事业单位予以辞退处理。旷工期间一律停发工资。 9.对借用人员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守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或企事业单位借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的,按照明委办[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今后审批借用工作人员时间一律不超过一年。对目前借用的在编人员已达5年以上的,本着尊重历史和事实,由编制部门对借入借出单位的编制数以“一增一减”和相同经费间增减为原则,初步审核相关情况,报县委编委会审批后予以办理入编手续;其他借用人员在本文下发后1个月内,一律回原单位工作。 根据县委、县政府不同时期中心工作的需要,被抽调选派的各类人员不在本文清理范围。 10.对内退人员的处理 除机构改革期间和首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外,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办理工作人员内部退休或离岗待退,已办理的内退人员由所在单位报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研究处理办法。内退人员仍占编制,不得顶编进人。 11.对虚报冒领工资的处理 要加强各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按“三定”方案核编进人,确保人员在编在岗,合理使用,提高机关效能。单位自行批准工作人员长期离岗且继续领取工资的,属虚报冒领工资行为,要按规定清理清退。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在本文下发后1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的,除机构编制部门收回其编制、财政部门收回其套取经费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⑴对未经组织批准离岗创办、领办企业享受双份工资、自谋职业、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触犯刑律被判刑等各种不在岗人员和死亡人员,没有及时到组织、人事、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认定、除名、工资基金核减、人员核减等手续者;⑵对旷工、失踪人员没有办理辞退等手续者;⑶对受行政、刑事处罚和其他处分的人员,没有及时到人事、财政部门核减工资者;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办理调动手续后未及时转移工资关系,30日之内不办者;⑸对已到达退休年龄,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和到组织、人事、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减员与工资基金核减等手续者;⑹病、事假未按规定到人事、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基金核减等手续者;⑺单位私自进人隐瞒不报者。 12.对在编不在岗人员难以通知本人问题的处理 对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各单位必须在本文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本文意见精神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返岗通知单》(附后)直接通知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到本人的,应直接通知其配偶或同住成年亲属;直接送达通知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特快专递)查询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通知日期;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通过《三明日报》或《福建日报》公告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被通知对象应在接到单位通知或公告送达后30日内予以明确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单位即可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予以处理。 13.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单位要提高对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人员清理工作的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清理出来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和虚报、多领、冒领工资、津贴、补贴(助)或离退休费行为的人员及有关具体问题,要分清类型,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自行负责处理和纠正。县财政局对已知在编不在岗人员和虚报、冒领工资等符合停发工资的单位和个人,一律采取先停发工资后补材料。各单位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将含单位内退人员处理等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清理单位盖章、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2007年10月30日前报送县监察局。对单位在清理工作中漏报、瞒报,以及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纠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规范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 1.明确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的主体与责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宏观管理,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实行“组织部门协调、用人单位推荐、个人和岗位双向选择”的安排模式,根据个人的专长、工作经历、身体状况及工作需要,安排适当的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提供必备的办公条件;可负责调研工作,协助班子成员负责某一项具体事务,参与中心及阶段性工作,保留职级待遇,返回技术岗位工作或作为中层干部安排合适工作。要建立领导谈心制度,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主要领导要经常主动同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谈心,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情况,认真听取他们对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明确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要求。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要树立全局意识,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与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要自觉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正常上下班,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本单位的领导班子开展工作,团结协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所安排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参加国家公务员绩效考评和年度考核。 3.规范相关待遇,调动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积极性。要落实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等同同级别领导职务阅看文件、参加会议、列入评先评优评模等表彰范畴;经济待遇(除上级另有规定外)属我县规定的项目等同同级别领导职务。 三、落实干部辞职辞退、提前退休的规定 1.保障公务员辞职权益。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除规定情形不得辞职外);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经批准可以辞去公职。辞去公职的,其档案等转入县人才服务中心;重新就业的,其辞职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超过15日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营利性事业单位、外商驻华机构任职。 2.执行公务员辞退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⑴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⑵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⑶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15日内不到职的;⑷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⑸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3.执行公务员提前退休规定。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以上各条凡涉及办理辞职、辞退、提前退休、解除聘用合同、按旷工处理、停发工资、不计算考核年限、返岗复职、调动、接转人事关系、报批、备案、核减等各种手续,均由所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 以上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返岗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