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可获得生活和医疗救助:具有莆田市户籍,持有二代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 据了解,生活救助实施分类施保,其中,现有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原有低保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增发低保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救助金;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重度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莆田市现行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进行救助。已享受城乡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可向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其他重度残疾人向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 今年6月30日前领取二代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其增发低保金(或困难救助金、生活补助金),从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后领取二代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增发低保金或生活补助金的,从领证后的次月起执行;7月1日后领取二代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困难救助金的,从领证后的次年起执行。医疗救助从领证后的次月起执行。( |